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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补报名在什么时候

2024-11-07 14:17:02 | 微笑网

最近经常有小伙伴私信询问高考补报名在什么时候相关的问题,今天,微笑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高考补报名在什么时候

高考补报名在什么时候

其他信息:

高考报名可以补报,参加补报的考生需持本人身份证,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考招办报名和现场确认,具体补报时间请留意当地招生考试院。一般错过高考需要补报名的考生主要包括:随迁子女等考生因特殊情况错过集中报名时间等。 高考截止日期已过还能申请吗 如错过高考报名时间,可补报,各地区高考报名后,将安排普通高考报名工作,具体时间和方式主要以当地教育局的文件为准。 补报时前来参加补报的考生须出示本人身份证,至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招生办报名及现场确认,具体补报时间请关注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大部分省市,高考将有补充报名政策。 高考报名是存在补报情况的,但并不是每个省份都有,比如湖南、河北,一般规定“报名结束后,原则上不再接受补报名”。四川、福建、吉林等省一般都会组织高考补报名。 但请注意,补报名并不是每年都有的,并且,每个省的补报名时间不一样,补报名对象也是有限制的。因此,错过报名的同学一定要时刻关注所在省份教育考试院的相关文件,注意补报名时间和相关事宜。 错过高考报名时间可以补报 部分省份已经公布了2023年高考补报名时间,其中就有山西省。山西省2023年普通高考统一网上报名已于11月10日结束,目前还有少数考生因各种原因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名。 经研究决定,凡符山西省普通高考报考条件的考生,可于11月13日8时至11月15日18时进行高考网上补报名。 考生经县(市、区)招办设置的报名点(站)资格审查合格后,由报名点(站)发给考生考生号和初始密码,考生凭考生号和初始密码登录山西招生考试网,进入“普通高考考生网上服务平台”进行补报名。网上补报名完成后,考生必须于11月16日18时前到报名点(站)完成摄像、核查报名信息等现场报名确认手续。 一般情况下,广东省将于次年2月份安排一次高考补报名。鉴于补报名时广东省体育、艺术术科统考、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考试即“3+证书”考试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即依学考成绩录取)已经结束,拟报考上述招生考试类型的考生不列入补报名范围。详情请密切关注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官微、官网发布的相关通知。

高考补报名在什么时候

高考报名错过了还能补报吗?

高考报名错过了还能补报吗介绍如下:

如果您错过了高考报名时间,补报名的机会是存在的。不过,这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错过高考报名时间的考生可以查看省教育考试院官网上的相关通知,因为部分省份会在文件中说明补报名时间。只要在补报名时间内报名,考生依然有机会参加当年的高考。

其次,补报名时间一般定在每年的12月19日至20日,但具体时间可能会因地区而异。补报名由各市、县(市、区)的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进行,因此考生需前往本人所在地的招生考试机构指定地点进行补报名。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有些省份允许补报,但是大多数情况下,错过报名时间的考生可能无法补报。例如,湖北省的报名通知就明确表示不接受补报。此外,一些特殊情况的考生(如随迁子女、资格审核不通过的考生等)可能被允许补报名。

高考报名流程第一步:按县(区)招办规定的 时间,携带规定的相关资料,在规定的地点进 行资格审查,领取报名号和密码。

第二步:网上报名。凭报名条进入网上报名系 统。初次登录时,要修改密码,阅读诚信承诺 书并点击“同意”。如若忘记密码,则要到县 (区)招办恢复初始密码,并重新修改密码。

第三步:填写报名信息。

第四步:网上确认报名信息。报考科类分为文 史、艺术(文)、理工、艺术(理)、体育5 个类别。报考者只能选报其中一类,报名后不 得更改。其中拟参加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课考 试的考生须填报艺术(文、理)类、体育类。

第五步:网上缴费若缴费没有成功,则报名 无效。第六步:打印确认表 第七步:考生现场检查报名信息并确认签字 (纸质)。如果发现信息有误,则向县(区) 招办申请修改信息。 第八步:市(区)招办编排考场、生成准考证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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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随迁子女在津考本科具备什么条件

微笑网(https://www.wxpmc.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务工随迁子女在津考本科具备什么条件的相关内容。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政策:学籍在当地3年以上,可参加当地高考报名。
以广东为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保障随迁子女公平享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随迁子女是指跟随父亲或母亲在我省生活、就学的非广东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广东省户籍就业人员子女。
第三条 做好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教育公平的客观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稳妥地推进随迁子女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工作。
第四条 各地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等相关部门依据本实施办法,具体负责对随迁子女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报考资格审查工作。
第二章 报考条件和实施时间
第五条 按照《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66号)的要求,异地务工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其随迁子女在我省取得入户的,随迁子女不受入户年限、就学年限等限制,2013年起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
第六条 随迁子女在我省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简称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2014年起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等职业学院招收中职学校毕业生招生考试(即:“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和高职院校对口自主招生考试):
(一)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
(二)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父亲或母亲持有我省居住证,有效期截止至当年高考报名规定时间,已连续3年以上(含3年)。
(四)父亲或母亲在我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累计3年以上(含3年);
(五)随迁子女具有我省中职学校3年完整学籍。
第七条 随迁子女在我省就读普通高中,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2016年起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
(一)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
(二)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父亲或母亲持有我省居住证,有效期截止至当年高考报名规定时间,已连续3年以上(含3年);
(四)父亲或母亲在我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累计3年以上(含3年);
(五)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中考;
(六)随迁子女在父亲或母亲就业所在地市具有高中阶段学校3年完整学籍。
第八条 对其他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经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同意,2014年起可在我省借考。
第三章 报考要求
第九条 符合报考条件的随迁子女报名参加高考应当在当年高考报名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按要求到就学学校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条 随迁子女报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证明:提供《广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工商企业登记证》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
(二)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提供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
(三)父亲或母亲的《广东省居住证》(在深圳市报考的提交《深圳市居住证》);
(四)父亲或母亲在我省累计缴费3年以上(含3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证明材料;
(五)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中考及在父亲或母亲就业所在地市的高中阶段学校3年完整学籍的有关证明。
第十一条 符合报考条件的随迁子女应当填写《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报名资格审核表》(见附件),并按报考条件要求出示相关证明材料,由其父亲或母亲就业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教育局审核。经上述四部门认定后方可报名参加高考。
第十二条 随迁子女报名参加升学考试应当认真填报基本信息、报考信息及出示有关的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果随迁子女的有关材料及有关证件不齐备或弄虚作假的,一律不准报考。对弄虚作假取得报名资格的随迁子女,一经发现,取消报名资格。已被录取的随迁子女,一经查实有关证件不齐备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三条 随迁子女报名参加高考,应使用户口簿上的现用姓名(须与身份证同名)报名,并以此作为考试、录取的依据。随迁子女因本人填报的信息错漏造成无法考试、录取的,其责任由随迁子女本人自负。
第十四条 不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如需在我省参加借考,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同意,方可在我省其父亲或母亲就业所在地市借考。报名时,随迁子女应当出示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同意的有关书面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其父亲或母亲就业所在地市招生办公室办理高考借考手续。在我省借考的随迁子女应当回到户籍所在省(区、市)参加录取。
第四章 资格审核
第十五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管理和服务制度,切实加强随迁子女考生报考资格审核,严格规范执行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全力维护我省招生考试的良好秩序。
第十六条 需在我省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应当在高考报名前向就学所在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汇总,并分送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公安、教育等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根据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的准入条件,认真做好审核、认定工作。
第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名单反馈回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各职能部门的审核结果确定报考名单,所确定的报考名单由学籍所在中学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并经审定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予办理报考手续。
第十八条 各地要积极建立“网上”办公工作机制,加强进城务工人员相关信息管理、互通,简化随迁子女报考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为随迁子女报考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稳定职业的审核和在我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累计年限的认定工作,参加社会保险累计年限的计算截止时间为其随迁子女当年高考报名规定时间。进城务工人员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认定为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
(一)在我省范围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在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了就业登记;
(二)在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合法个体经营或其它商业活动。
第二十条 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具体负责进城务工人员持有我省居住证年限、身份证和户籍情况的审核、认定工作。进城务工人员须持有我省的居住证,其有效期截止至当年高考报名规定时间,已连续3年以上(含3年)。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具体负责对进城务工人员居住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工作。进城务工人员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认定为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一)在我省拥有自有住房的(具有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等之一);
(二)在我省合法租赁住房的(具有有效期内且已在县级以上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或房屋所在地街道(镇)出租屋管理中心及其他授权办理备案机构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教育局具体负责随迁子女在我省连续就学年限和学籍的审核、认定工作。随迁子女就读中职学校在我省报名参加高等职业学院招收中职学校毕业生招生考试须具有我省中职学校3年完整学籍,随迁子女就读普通高中在我省参加高考须在我省参加中考并在父亲或母亲就业所在地市具有高中阶段学校3年完整学籍。
第二十三条 进城务工人员就业地和居住地不同,其随迁子女符合学籍报考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合法稳定住所由居住地房屋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相关县(市、区)招生考试部门协助办理审核手续。
第五章 录取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符合参加高考升学考试准入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要求办理报名手续在我省参加高考的,与我省户籍考生同等录取。
第二十五条 对不符合参加高考升学考试准入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经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同意,高考可在我省借考。在我省借考的随迁子女,须在高考规定时间办理相应手续,须回到户籍所在省(区、市)参加录取,具体录取要求和标准由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确定。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深入细致地做好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切实发挥好服务保障作用,确保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平稳实施,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
第二十七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随迁子女的数量、分布、居住和流动趋势,并根据进城务工人员的变动和随迁子女的就学等实际情况,合理调配教育资源,充分挖掘办学潜力,积极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创造条件。
第二十八条 各级招生委员会要统筹做好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对符合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条件的随迁子女,做好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招生计划公布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对不符合在我省参加高考条件的随迁子女,要加强与流出地的协调配合,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政策的宣传,实事求是地将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的政策规定、实施办法和操作程序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发布,为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提供有效的政策解读和咨询指导,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环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如出现未作规定和细化的有关事项,由省教育、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集体研究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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